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52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1,124,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8,744,6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380,0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2%。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2,380,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2%。 该等股东均以网投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3、公司 6 名董事、3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部分董事候选 人、股东监事候选人和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列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 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情况如下: 2 (一)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周奕丰先生、周灿伟先生、林少韩先生、刘江飞 先生、谢四海先生、姚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1.01 董事候选人:周奕丰 同意 638,049,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5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304,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5687%。 周奕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 董事候选人:周灿伟 同意 637,786,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6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41,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3700%。 周灿伟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3 董事候选人:林少韩 同意 637,776,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3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3625%。 林少韩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4 董事候选人:刘江飞 同意 637,832,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87,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3 表决权股份的 82.4048%。 刘江飞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5 董事候选人:谢四海 同意 637,822,1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7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77,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3972%。 谢四海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6 董事候选人:姚兵 同意 637,832,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87,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4048%。 姚兵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江希和先生、彭新育先生、周苏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 2.01 独立董事候选人:江希和 同意 637,893,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14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4511%。 江希和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彭新育 同意 637,893,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148,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4511%。 彭新育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独立董事候选人:周苏 同意 637,857,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8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112,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4239%。 周苏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 9 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即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郑伯典先生、郑伟彬先生、龙坤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 3.01 股东监事候选人:郑伯典 同意 637,847,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7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102,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4163%。 郑伯典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02 股东监事候选人:郑伟彬 同意 637,781,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6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37,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3668%。 郑伟彬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3.03 股东监事候选人:龙坤 同意 637,801,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47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57,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82.3819%。 龙坤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以上 3 名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职工监事(陈勇先生、 曾如春女士)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第七届监事会届满(即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 第八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6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