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伟星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02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
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
现金分红。
     第二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为公司优
先考虑的利润分配形式。
     3、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分配年度实现盈利;
     ②公司分配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1
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分配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④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⑤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
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不少于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公司分配年度经审计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可不进行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
模、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优先考虑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5、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披露程序
    公司因故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


                                   2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
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
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
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
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
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
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


                                   3
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
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