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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伟星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2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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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463 号


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伟星股份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 1 号悦湖酒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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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7.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7.02 发行数量;
    7.03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7.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7.0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7.06 限售期;
    7.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7.08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7.09 发行决议有效期;
    7.10 上市地点;
    8、《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9、《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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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492,161,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507%。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9 名,代表股份 90,205,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70%。通过网
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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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582,366,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82,365,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
1,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
    3、《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82,366,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4、《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82,366,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5、《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82,366,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6、《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81,926,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
440,3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弃权0股。
    7、《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7.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2 发行数量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3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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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6 限售期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8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09 发行决议有效期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10 上市地点
    同意581,235,6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反对
1,1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91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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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8、《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582,324,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
41,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91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9、《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82,325,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
40,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91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8、9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6、7、8、9属于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议案7已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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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0463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实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承办律师:傅 剑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