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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豪润达:关于深交所对公司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26号)的回复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8—103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对公司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626 号)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本公司”、
“ETI”)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626 号),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2018 年 8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称,自 2014 年
以来,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以下简称“Philips Lumileds”)
及其关联方先后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
拉郡高等法院起诉你公司及关联方侵占商业秘密。根据加州法院陪审团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作出的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你公司少支出了研发费用,须向
Lumileds 补偿研发费用 6600 万美元,按 2018 年 8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
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8395 算,约合人民币 45,140.7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7.31%。上述赔偿金额为陪审团作出的裁
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金额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
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上述诉讼是否会对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相关核心
技术是否存在因侵占商业秘密而“被禁用”或相关产品“被禁售”的重大风险。

    2、2012 年你公司收到 Philips Lumileds 律师函事项以及 2014 年、2015 年
的诉讼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1.1.1 条规定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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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现就问询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 1:上述诉讼是否会对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相关
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因侵占商业秘密而“被禁用”或相关产品“被禁售”的重大风
险。

       答复:

    一、截止目前,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决仅为加州法院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法院
尚未作出判决。本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在正常进行中,若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因为本次诉讼
出现重大变动,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17 年 7 月,Koninklijke Philips N.V 将其持有的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 80%股权出售给“阿波罗”基金公司。2017 年 12 月,在对
方拿到交换证据,包括本公司的 LED 外延菜单后,Koninklijke Philips N.V 主动
正式从本案退出,本案原告变更为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以下简称
“Lumileds”)。

    2、针对 Lumileds 指控公司的技术菜单中有六项涉嫌使用了其所谓的“商业
秘密”,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Lumileds 指控涉及的每项技术菜单,均为 ETI 独立研发;

    (2)在 ETI 的外延技术菜单中,不存在且未使用 Lumileds 所谓的“商业秘
密”;

    (3)Lumileds 提出的所谓“商业秘密”在 LED 技术领域通常是已知的、公开
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德豪润达聘请及法院同意的权威 LED 技术专家:美国
斯坦福大学知名教授在出庭时指出德豪润达并未侵犯对方商业秘密,并进一步证
明 Lumileds 的所谓“商业秘密”,其实在 LED 技术领域均属于已知的、公开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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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不存在“秘密”。

    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侵占 Lumileds 所谓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三、近几年,得益于国家对 LED 行业的政策扶持、企业资本的持续投入、市
场需求的带动等,LED 行业的技术日新月异。本次诉讼涉及的技术菜单的技术水平
已远落后于现行市场技术水平,已被本公司淘汰,公司目前的 LED 芯片技术均为
自主研发的新一代菜单技术。

    鉴于目前本案法院尚未判决,因此公司相关核心技术或相关产品是否“被禁
用”或相关产品“被禁售”尚不确定。

    问题 2:2012 年你公司收到 Philips Lumileds 律师函事项以及 2014 年、2015
年的诉讼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1.1.1 条规定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一、2012 年公司收到的 Philips Lumileds 律师函情况

    2012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
达律所”)律师函,该函指出:方达律所受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以下简称“Philips Lumileds”)及其关联公司“飞利浦”委托向德豪润达发函。
函件的基本内容为:Philips Lumileds 注意到“某些”曾经在 Philips Lumileds
工作的员工就职于德豪润达,有一名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属于 Philips
Lumileds 的商业秘密,要求德豪润达在收到函件后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没有
Philips Lumileds 前雇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Philips Lumileds 的商业秘密或以
任何其它形式侵犯 Philips Lumileds 的商业秘密。

    二、2014 年的诉讼事项情况

    2014 年 6 月 12 日,Koninklijke Philips N.V 和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 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起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拓显示
技术有限公司、ETI Solid State Lighting Inc.、ETI LED Solutions Inc、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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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雷、陈剑瑢、陈刚毅等,指控被告的以下行为: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加利福
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及欺诈法案》、侵占、违反信托责任、违反合同、诱使
违反信托责任、不公平竞争、滥用普通法以及违反《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

    2015 年 3 月 20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以“由于本院
驳回 CFAA 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状不构成联邦诉因,本院以影响实体权利的方式
驳回本次起诉”。

    三、2015 年的诉讼事项情况

    2015 年 3 月 24 日,Koninklijke Philips N.V 和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 向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郡高等法院起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
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
公司、ETI Solid State Lighting Inc.、ETI LED Solutions Inc、王冬雷、陈
剑瑢、陈刚毅等,指控: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
问及欺诈法案》、违反受托责任、违反合同、诱使违反受托责任、诱使违反合同;
以及不正当竞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1.1.1 条规定:“上
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认为,(1)2012 年公司收到的 Philips Lumileds 律师函
事项、2014 年、2015 年的诉讼事项,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涉及指控被告的相关行为,
不涉及具体金额,也没有明确起诉依据,仅仅罗列各种疑似的指控而已,而且随
着证据交换的深入和庭审时间的临近,指控数量在不断地减少,公司判断本次诉
讼不构成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的定量要求;(2)本次诉讼为 Lumileds 出于打
压竞争对手目的而发起的恶意诉讼,2012 年,公司芯片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若
跟随对方这种无事实依据的指控而持续披露,将对本公司的 LED 投资和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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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来严重影响,包括后续人才的引进和市场的融资等各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同时
不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认为 2012 年收到律师函事项、2014 年、2015 年的诉讼事项不属
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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