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304 号 致: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德 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0 月 22 日刊登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020 年 11 月 9 日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9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17,238,30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17.976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 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390,026,84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01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0,026,849 股,占贵公司股 份总数的 22.10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7,265,14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78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390,076,84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04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五项,分别为《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关于中 山威斯达小家电资产包过渡期延长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7,265,149 股;同意 492,392,4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92%;反对 55,664,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 的 7.8704 % ; 弃 权 159,208,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510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90,076,849 股;同意 175,204,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153%;反对 55,664,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02%;弃权 159,208,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145%。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7,265,149 股;同意 579,835,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828%;反对 3,529,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90%;弃权 123,900,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8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90,076,849 股;同意 262,647,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322%;反对 3,529,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8%;弃权 123,900,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63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7,265,149 股;同意 491,953,4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571%;反对 55,664,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8704 % ; 弃 权 159,647,1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572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90,076,849 股;同意 174,765,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27%;反对 55,664,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02%;弃权 159,647,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71%。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7,265,149 股;同意 703,735,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0%;反对 3,090,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70%;弃权 4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90,076,849 股;同意 386,547,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52%;反对 3,090,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3%;弃权 43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 5、《关于中山威斯达小家电资产包过渡期延长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707,265,149 股;同意 563,279,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419%;反对 3,090,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70%;弃权 140,895,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1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90,076,849 股;同意 246,091,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878%;反对 3,090,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3%;弃权 140,89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99%。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304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梁 晓 华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 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