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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豪: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2021-04-06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28 层
                 28/F, K. Wah Center, No.1010 Huaihai Road (M),Xuhui District,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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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
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54 号”《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部分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德豪润达如下保证:德豪润达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做出法律
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专项法律意见仅就上市公司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董事沈悦惺提出,本次会议涉及消减公司现有业务收入规模约 70%,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该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之一,经董事会
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见本次议案中有相关安排。请你公司对照本所《上
市规则》和你公司《公司章程》论证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关注函》问题 2)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9.1 条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
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告《关于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公告》,,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调整小家电业务的议案》所涉内容
主要为公司决定将出口小家电业务进行优化调整(不含 ACA),主要保留以咖啡机、
小马达业务等为主的中高毛利、不亏损或少亏损业务,视具体情况放弃或出售面包机
等烧烤类低毛利、亏损严重或议价能力不强的业务。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优化调整事项尚属于公司框架性经营计划,
不存在明确的调整形式及时间,不存在交易相对方,亦不涉及具体交易事项,并非董
事沈悦惺所说该等优化调整构成“交易”,从而构成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调整
小家电业务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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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薛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