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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6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
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其他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继
续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余值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
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
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5,000
万元(含4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
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
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效期分别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12
月31日止、2022年12月9日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
12,180.85万元。其中:通过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
额为5,113.93万元;通过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
4,160.07万元;通过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
2,906.86万元。
    3、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
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分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
年12月31日止、2022年11月13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
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
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
额为1,505.62万元。
    4、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分
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分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2022年11月13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拟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
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对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
     5、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 提 供 的 担 保 ) 为 12,180.85 万 元 , 占 公 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90,573.02万元的13.45%;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3,686.47万元(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5.6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
90,573.02万元的15.11%。
    6、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
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7、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 [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
定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需要,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9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
的,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四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
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
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能够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     章靖忠   吴江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