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关于对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2020-04-16
关于对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
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发出会议通知,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
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
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
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
为,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双方交易的规范。
3、同意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协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 章靖忠 吴江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