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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功科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17  

                                                    目       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 1—2 页




二、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3 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1〕2890 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
附的精功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
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精功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精功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精功科技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
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精功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精功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


                               第 1 页 共 3页
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精功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精功科技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国刚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文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第 2 页 共 3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 注

营业收入                        106,989.46                 86,538.66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材料及废料销售,与主营业
其中:材料及废料销售                  293.09                       ——
                                                                          务无关
房屋租赁收入                          117.05                       ——   房屋租赁,与主营业务无关
                                                                          水电费销售,与主营业务无
水电费收入                             12.72                       ——
                                                                          关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
                                      422.85                     355.60
入小计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
计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06,566.61                 86,183.06

法定代表人:金越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黄伟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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