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2021-04-17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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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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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未公
开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
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泄露该信息,并做好相关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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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
其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
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
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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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被收购;
2、重大资产重组;
3、证券发行;
4、合并、分立;
5、股份回购;
6、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高比例送转股份;
8、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浙
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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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
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
现场检查。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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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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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知情人员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签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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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 间 地 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 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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