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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功科技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
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15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1 年 4 月 17 日,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金越顺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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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
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73,817,9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16 万股的
38.1883%。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
止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74,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 45,516 万股的 0.016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入本次大会审议议程的议案为七项,具体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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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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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73,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7,5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
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本次大会审
议的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获出席
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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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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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