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精功科技 股票代码 002006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夏青华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 号 电话 0575-84138692 电子信箱 zjjgkj@jgtec.com.cn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842,142,857.34 457,156,800.60 84.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6,901,696.72 7,430,095.68 800.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52,520,481.32 -3,288,996.42 1,696.85%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7,163,339.23 72,290,663.67 -165.2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02 65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 0.02 650.00% 1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86% 0.82% 6.04%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2,218,819,112.66 2,070,985,186.43 7.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009,585,345.63 939,754,923.35 7.43%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37,456 0 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精功集团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 质押 141,800,000 31.16% 141,809,800 公司 人 冻结 141,809,800 质押 24,500,000 孙建江 境内自然人 5.38% 24,508,170 冻结 24,500,000 浙江省科技评 估和成果转化 国有法人 1.65% 7,500,000 中心 邵志明 境内自然人 1.39% 6,307,400 质押 6,300,000 夏勤 境内自然人 1.21% 5,488,300 孙荣昌 境内自然人 1.05% 4,786,900 杨华 境内自然人 0.58% 2,634,200 罗雄 境内自然人 0.55% 2,510,300 俞正福 境内自然人 0.53% 2,400,000 林荣 境内自然人 0.41% 1,864,500 上述股东中,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江、邵志明存在关联关系,其中,股东精功集团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与股东孙建江先生系表兄弟关系且孙建江先生在精功集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局执行主席、执行总裁。股东邵志明先生在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 的说明 事。公司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 无 明(如有)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经营情况分析 2021年上半年,公司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外抓市场创新突破,内促运营提效变革,在巩 固和提升建筑节能专用装备及轻纺专用设备市场地位的基础上,加快发展碳纤维专用装备、机器人智能装备、军民融合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全力做好公司高质量发展下质量与效益的双重提升等各项核心工作。 一是加快市场开拓和订单执行力度,提升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报告期内,公司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创新赋能释放 发展潜力和动能,重点做好碳纤维生产线、单晶炉、聚氨酯生产线、PC生产线、加弹机、转杯纺纱机等产品市场推广及产 业化工作。公司碳纤维装备分公司在完成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一期项目的1条碳纤维生产线的交付和1条碳纤维生产线的 总装工作、吉林碳谷1条碳纤维生产线的交付工作的同时,对行业发展共性技术和重要核心前沿技术进行持续跟踪、研究、 开发并着力提升产业发展集聚效应。建机分公司持续完善聚氨酯生产线、PC生产线等产品性能和应用领域,订单持续增长。 纺机分公司加强生产内部管理与库存控制,加大公司自产部件的使用量降本增效,重点承接全额预付款等订单,加弹机、转 杯纺纱机等产品产销两旺。能源机电装备分公司主抓切片机、单晶炉升级完善和市场拓展工作。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继续在航空航天军民融合领域、纺机专件、压力容积及废弃环保设备、其他加工等四大板块领域全面发展。浙江精功机器人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持续做好口罩机、水驻极、熔喷机纺粘设备等产品的销售和去库工作,并做好新项目的研发与攻关,提升 业务承接力。浙江精恒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推进批量化、标准化机柜的销售,引导客户需求转向标准产品,同时拓展钣 金加工业务。浙江精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持续做好白炭黑设备、碳纤维废气处理等项目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工作。 二是加强成本费用管控、降本增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深入分析研判市场,强化发展举措,重点做好 绩效考核、审计、成本费用管控等工作。通过推进预算执行加强对各职能部、分(子)公司合规性管控;通过修订完善并执 行绩效、合同管理、销售、采购协作等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效能;通过提升设备利用率,实现内部加工产能最大化和提 升产品质量。通过实施批量性预排及谈价政策、与供应商提前锁定价格,有效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 通过积极寻找源头供应商和引入同等品牌竞争,降低采购价格,提升盈利能力。通过对大宗批量物资及特定项目进行公开招 标,实现成本最优化。通过积极拓展现金流和履约能力较好的项目、客户,加快合同的执行和货款回收力度。 另外,报告期内,公司加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持续做好关联交易、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等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收入84,214.29万元(不含税),比去年同期增长84.2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6,690.1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00.42%,较好完成了半年度经营目标。 (二)报告期重要事项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事宜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继续为公 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余值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聚 租赁”)、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等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 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 4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4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 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效期分别 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9年12月31日止、2022年12月10日止。 上 述 事 项 分 别 详 见 刊 登 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 、 2017 年 6 月 17 日 、 2019 年 12月 11 日 的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5-077、2017-038、2019-077的公司公告。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11,227.95万元。其中:通过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5,113.93万元;通过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4,160.07万元; 通过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1,953.96万元。 (1)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在不超过上述审议通过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值总额下,公司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 海新能源”)开展了以下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1)2015年和2016年,公司与华融租赁、大海新能源先后签订了四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华融租赁向公司购买金额为 3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3,600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大海新能源。同时,公司与华融租赁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及 《风险金协议》,公司向华融租赁共支付风险金2,312万元,用于冲抵大海新能源逾期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并为大海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 2019年8月20日,公司收到金聚租赁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华融租赁与金聚租赁于2019年1月4日签订了《协 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华融租赁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金聚租赁。2019年8月20日, 公司与华融租赁、金聚租赁签署了《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之备忘录》,备忘录签署生效后,原精功科技应向华融租赁履行 的相关义务(即为精功科技与华融租赁就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关联签署的《回购担保协议》、《风险金协议》中精 功科技所需履行的义务)均由精功科技向金聚租赁履行,华融租赁不再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权益。 2)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金聚租赁、大海新能源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金聚租赁向公司购买金额为7,514万元的太 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及剖锭机,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大海新能源。同时,公司与金聚租赁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及《风险 金协议》,公司向金聚租赁支付风险保证金1,502.80万元,用于冲抵大海新能源逾期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并为大海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 上述《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大海新能源控股股东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旗下大 海新能源等57家公司,以下简称“大海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重整并被依法裁定受理。受此影响,大海新能源自2018年开始未能按《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按期 支付租金。大海新能源对华融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5,113.93万元,对金聚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 4,160.07万元,两个项目剩余未支付租金合计9,27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除已支付风险保证金3,814.80万元外,代为偿付租 金及追加保证金5,459.20万元。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客户破产重整偿债方 案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申报的并经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认定的2,632.06万 元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普通债权清 偿方案二的方式处理(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即:债权本金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0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清偿时间与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一致;普通债权本金中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金额10%的比例在 2019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清偿;未获清偿部分按照36%的比例选 择信托计划Ⅰ,实质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实现债权的综合受偿,其余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债务人不再清偿。另外,金聚租赁 经与公司沟通后,对其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债权)之外的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也同样选择上述方案二的 清偿方式(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2019年12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山东 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 公司的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申报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现金清偿部分已于2020年1月执行完毕。但《重整计划》中 约定的对于公司光伏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公司——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在融资租赁物清算价值范 围内全额、优先清偿,还款时间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偿还时间且最迟不得晚于 2019 年12 月31 日;未获优先清偿的部分列入 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清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代为偿 付的租金及追加保证金合计金额为9,072.47万元,公司结合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执行现状以及优先债权所对应 原设备资产的预估可回收价值,对优先债权5,488.47万元30%以外的其余债权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坏账准备7,425.93 万元。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2日、2016年9月2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1 月15日、2021年1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6-043、2016-065、2019-037、 2019-072、2019-075、2020-002、2021-006的公司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2)关于轻纺专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2017年8月,公司与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浙江汇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总额为3,519.20万元的转杯纺纱机等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 限公司。2019年8月,公司与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恢复《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执行。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通过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上述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余额为1953.96万元,应收浙江 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余额为677.97万元,包括合同约定10%比例的保证金351.92万元以及因铁门关市星宇信达 纺织有限公司个别月份租金逾期而追加支付的保证金326.05万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保证金预计未来可收回情况计提坏账 准备649.19万元。 2、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及破产重整事项 精功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141,80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6%;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其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前述股份冻结的原因主要系精功集团因太合汇投资 管理(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债务纠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绍兴骏联家 纺有限公司银行贷款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精功集团在华夏银行杭州分行银行融资产生欠息等原因所引起,前述事项均 与公司无关联。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精功集团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自身资产重整价值及负债、经营等情况,于2019年9月6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提出重整申 请。2019年9月17日,精功集团收到柯桥法院【2019】浙0603破申26号的《民事裁定书》,柯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精功集 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根据法律程序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3月12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因无法在柯 桥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向柯桥法院提交了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的申请。柯桥法院 4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2019)浙0603破2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越 光律师事务所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止。2020年8月14日,柯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 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 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等九公司进行合并重整。2021年7月30日,精功集团管理人发布了《精功集团有 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预招募公告》。目前,精功集团处于司法重整阶段,其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 19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8月22日、2021年7月3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编号为2019-017、2019-024、2019-034、2019-044、2019-046、2019-047、2019-061、2019-070、2020-013、2020-049、2021-035 的公司公告。 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9年8月27日,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富控股”)因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资产”)融资需要,持股5.385%的公司股东孙建江以持有的2,450万股精功科技股份为众富控股前述融资提供质 押担保。后因该笔融资出现逾期,长城资产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孙建江质押担保的2,450万股精功科技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前述冻结事项与公司无关联,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直接的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9-042的公司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 前述股份尚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4、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3号线)销售事项 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 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精功碳纤维”)签署《大丝束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3亿元(含税,大写:壹亿捌仟叁佰万元整)。2020年4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0年12月,公司完成了上述生产线的各项安装与调试工作,整线一次性试车成功并交付吉林精功碳纤 维使用,公司按照合同履约进度2020年度确认不含税收入16,194.7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吉林精功碳纤维 支付的12,479.84万元货款,剩余应支付的4,905.16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9日、2021年1月6日、 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7月2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0-019、 2020-021、2020-032、2020-042、2020-051、2020-056、2021-001、2021-009、2021-014、2021-032的公司公告。 5、关于签署《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重大合同事项 2020年6月12日,公司与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兴新材料”)签署了总金额6.80亿元(含 税)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2020年12月18日,公司与吉林国兴新材料、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碳纤 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签署了《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将公司与吉林国 兴新材料签署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进行了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付款进度等内容均保持 不变。同日,公司分别与国兴碳纤维、吉林碳谷重新签署了编号为:GXTHX2020121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 额6.50亿元)、编号为:TGTHX20201218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国兴碳纤维支付的一期项目货款27,002.25万元、二期项目预付款9,300万元和吉林 碳谷支付的货款2,850万元,公司与国兴碳纤维签署的合同目前正常履行中(其中,一期项目已完成1条碳纤维生产线的交付, 剩余1条碳纤维生产线目前处于调试中),公司与吉林碳谷签署的合同所约定的碳纤维生产线已交付。公司按照合同履约进 度2021年1-6月确认不含税收入28,982.30万元。 上述事项分别详见刊登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 月19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20-040、2020-041、2020-044、2020-050、2020-057、2020-063、2021-005、2021-008、 2021-010、2021-030、2021-034的公司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越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