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监事会工作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2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
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大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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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二)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 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
董事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六)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
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九)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大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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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十)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
权。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一名由公
司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
经出席创立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
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
必须召开。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例会,监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通知
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在会
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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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
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
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
会采纳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作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
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
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
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
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
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制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
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
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股东到会进行讨论。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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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述活
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
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
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有
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
执行。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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