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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生物: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0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
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改进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执行,董事会《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报
告期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
质和专业水平,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未发现审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认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的审计机构。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投资理财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
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利用闲置资金用于投资
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
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财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理财事项。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制订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认为《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基
础上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
来三年(2018-2020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项预案,
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的《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了股东取
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合理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聘任高管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陈正跃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黄培堂、王云龙、刘万丽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