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4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正
前后对比如下: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公司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 二十 四条 公司收 购本 公司股 第 二 十五条 公 司收 购本 公 司 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 董事 会不 按照 前款 规 定执 行 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四十 一条 对外担 保应 当取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意并经全 体独立 董事三 分之二 以上同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供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事会审议 通过后 提交股 东大会 审议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 净资 产 50%以 后提 供的 任何担
(七)法律、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保;
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形。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 四十 八条 单独或 者合 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十以上股份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请求。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请求。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集和主持。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 四十 九条 监事会 或股 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 五十 条 对于监事 会或 股东自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日的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及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 司 持有 的本 公司 股份 没 有表 决 公 司 持 有 的本公 司 股 份没 有 表 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得对征集 投票权 提出最 低持股 比例限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制。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 或 者变 相有 偿的 方式 征集 股东 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删除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 八十 七条 股东大 会对 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九十 三条 股东大 会通 过有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 者破坏 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秩 用 财 产或 者破 坏社 会主 义市 场经 济 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 一百 零四 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 一百 零七 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 制订 公司 的年度 财务 预算方 (四 )制订 公司 的 年度 财 务预 算 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 决定 公司 内部管 理机 构的设 (九 )决定 公司 内 部管 理 机构 的 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 )决 定聘任 或 者解 聘 公司 总 经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一百 一十 二条 董事长 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其他按照本章程或相关规则无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 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
定的职权。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 (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
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定的职权。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
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 一百 三十 九条 监事应 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百 五十 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一百 五十 八条 公司聘 用取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公司聘用符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可以续聘。 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
司章程》将同时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
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