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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生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4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正
前后对比如下: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公司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 二十 四条   公司收 购本 公司股       第 二 十五条   公 司收 购本 公 司 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 董事 会不 按照 前款 规 定执 行 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四十 一条   对外担 保应 当取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意并经全 体独立 董事三 分之二 以上同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供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事会审议 通过后 提交股 东大会 审议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 净资 产 50%以 后提 供的 任何担
                                               (七)法律、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保;
                                        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形。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 四十 八条   单独或 者合 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十以上股份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请求。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请求。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集和主持。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 四十 九条   监事会 或股 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 五十 条   对于监事 会或 股东自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日的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及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 司 持有 的本 公司 股份 没 有表 决       公 司 持 有 的本公 司 股 份没 有 表 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得对征集 投票权 提出最 低持股 比例限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制。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 或 者变 相有 偿的 方式 征集 股东 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删除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 八十 七条   股东大 会对 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九十 三条   股东大 会通 过有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 者破坏 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秩 用 财 产或 者破 坏社 会主 义市 场经 济 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 一百 零四 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 一百 零七 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 制订 公司 的年度 财务 预算方            (四 )制订 公司 的 年度 财 务预 算 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 决定 公司 内部管 理机 构的设          (九 )决定 公司 内 部管 理 机构 的 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 )决 定聘任 或 者解 聘 公司 总 经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一百 一十 二条   董事长 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其他按照本章程或相关规则无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 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

定的职权。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 (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

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定的职权。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

                                        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 一百 三十 九条     监事应 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百 五十 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一百 五十 八条     公司聘 用取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公司聘用符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可以续聘。                                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
司章程》将同时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
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