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066 号 致: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114 人,代表股份 892,833,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94%,均为截止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843,278,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代表 股份 49,555,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63%。为配合有关部门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律师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视频方式) 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2,176,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64%;反对 591,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62%;弃权 6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74%。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1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59%;反对 591,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72%;弃权 65,9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 (二)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2,205,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96%;反对 559,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26%;弃权 69,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7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45,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11%;反对 559,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9%;弃权 69,1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0%。 (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892,20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302%;反对 55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16%;弃权 73,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49,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05%;反对 550,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弃权 73,1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 (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892,20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302%;反对 55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16%;弃权 73,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49,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05%;反对 550,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弃权 73,1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2,25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358%;反对 55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25%;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9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64%;反对 558,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3%;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63,149,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6753%;反对 29,675,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3.3238%;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22,289,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8867 %;反对 29,675,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0983%;弃权 7,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73,63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00%;反对 19,12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2.1418%;弃权 73,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32,777,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660%;反对 19,12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933%;弃权 73,14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49,746,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5.1741%;反对 42,720,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4.7849%;弃权 3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41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8,886,015 股, 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17.0973%; 反对 42,720,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979%;弃权 366,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4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2,25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358%;反对 558,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25%;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9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64%;反对 558,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43%;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92,259,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358%;反对 559,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26%;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6%。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51,39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64%;反对 559,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9%;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 实行累积投票制) 1、选举安康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75,245,896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03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34,385,857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6.1606%。 2、选举范蓓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85,099,684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133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44,239,645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5.1199%。 3、选举张宝献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85,180,884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14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44,320,845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5.2762%。 4、选举安文琪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56,498,528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5.9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5,638,489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0.0895%。 5、选举安文珏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56,524,808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5.93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5,664,769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0.1400%。 6、选举潘若文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91,309,969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829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50,499,930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0689%。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 行累积投票制) 1、选举苏志国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92,118,706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51,258,667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6250%。 2、选举王云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92,085,624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16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51,225,585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5613%。 3、选举刘万丽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92,124,519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51,264,480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6362%。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此 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选举马超援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92,154,982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2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51,294,943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6948%。 2、选举蔡林林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883,445,455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94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42,585,416 个表决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1.937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 0006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