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一)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6 日—2018 年 9 月 1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8,519,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588%。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60,540,7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78,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050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090,2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1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本议案为等额选举,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选举姚新义先生、江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姚新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姚新义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 406,490,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25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47,061,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61.7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当选。
(2)选举江冰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江冰女士获得同意股份数 370,548,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98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11,119,0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8.22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当选。
2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18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