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关联互保的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6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互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2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
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姚新义、李建军、冯
忠波、江挺候依法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7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5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议案》,为配套盾
安环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期限需要,变更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盾安控股”)、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关联
互保的期限,变更后: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为130,000万元,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其中72,500万元(含3000万美元融资)为自融资事
项发生之日起三年,其余57,500万元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盾安环境与
江南化工的互保金额为2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
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2018年9月30日,盾安环境对盾安控股的担保余额为80,637.60万元,盾
安控股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94,250.00万元;盾安环境对江南化工的担保余额
为7,000.00万元,江南化工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20,000.00万元。
为优化担保结构,拟变更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担保额度:盾安环境
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降低,变更后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为10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盾安环
境与江南化工的互保金额增加,变更后盾安环境与江南化工的互保金额为5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同时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内办理
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且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投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3、法定代表人:姚新义
4、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对集团内部的投资、控股、资
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销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
制冷配件、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油料、煤炭(无储存)、矿产品;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
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6、盾安控股母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
公司总资产为2,556,091.24万元,净资产为1,126,882.2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92%;
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40,003.18万元,净利润为28,983.04万元。(经审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2,322,711.40 万 元 , 净 资 产 为
1,097,017.9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77%;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68,474.72
万元,净利润为4,326.01万元。(未经审计)
7、关联关系:盾安控股持有公司9.71%的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
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持有其65.32%的股权,盾安控股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分界山
3、法定代表人:郭曙光
4、注册资本:12.49亿元
5、经营范围:民用爆破器材【乳化炸药(胶状)、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炸
药(胶状,现场混装车)、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等】研发、生产、
销售;工程爆破设计、施工、爆破技术服务;爆破合成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机电设备
产品生产、销售(上述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新能源技术、电力技术、生物
质发电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及成果转让;风力
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的生产及销售;与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的
信息业务咨询;与公司生产、服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咨询;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江南化工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
资产为512,711.6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56,061.44万元,资产负债率
为20.65%;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5,395.9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8,174.56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223,139.1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为548,495.3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16%;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
123,187.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92.31万元。(未经审计)
7、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江南化工控股股
东盾安控股之控股子公司,此外,江南化工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姚新义先生,
江南化工为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3、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互保的反担保情况:
(1)当一方公司实际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
东(控股股东)将相应自动生成对担保方的共同反担保。签订互保协议即视为签
订了反担保协议,无须再另签反担保协议。
(2)反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被担保人清偿本协议互保
额度内的银行债务止,或当须担保方代为清偿时的代为清偿之日起两年。范围为
被担保方之全部义务,即担保方代偿之全部款项、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基准贷款利率截止清偿日止的担保方代偿款之利息)、担保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当一方公司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并将以本公司其它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公司中的股份)提供反担保;另一方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同时以个人资产提供反担保,共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如提供保证的一方公司因此被银行追偿并承担了代为清偿责任的,有
权向另一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中的一个或全部追偿。
可追偿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上述第3款的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
公司中的股份、个人保证人的个人资产等。
(5)对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对方为其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互保范围内的
银行业务提供保证时,应事先说明关联情况。若对方同意担保且其所提供的担保
为银行所接受,则要求提供担保的该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
股东)、该关联公司亦自动生成前条所约定的反担保义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333,237.60 万元;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05,759.74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6.81%,总资产的 14.84%。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
利于保障公司融资渠道稳定畅通,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关联互保额度的变更有利于公司融资渠道的畅
通稳定,稳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担保额度,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
财务风险。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