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10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8 日(星期四)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11 月 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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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69,547,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903%。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59,429,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1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0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1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6%;反对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4%;弃权 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5146%;反对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54%;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397,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 0 股;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5146%;反对 15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54%;
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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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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