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满 足公司 2019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要求, 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永义、王新、彭颖红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