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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9-02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
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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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以及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
    根据(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列报
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
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
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中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
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
    11、新增“其他收益”项目,用以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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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由原“收到其
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
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
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新金融准则的实施对公司 2018 年度及前期金
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无需追溯前期可比数据。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
的差异,将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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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
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关于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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