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浙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160,000万元,报告期内实际
担保发生额合计为12,100万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64,264.85万元,占公司
2022年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7.72%。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担 是否 是否为
担保对象名 担保额度相关公 担保 实际担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保 履行 关联方
称 告披露日期 额度 保金额
期 完毕 担保
2022 年 04 月 08 日 20,000 2021 年 10 月 20 日 14,855.6 连带责任担保 3年 否 否
2022 年 04 月 08 日 7,000 2021 年 12 月 03 日 5,020 连带责任担保 3年 否 否
浙江盾安禾田
2022 年 04 月 08 日 15,000 2021 年 10 月 22 日 15,000 连带责任担保 3年 否 否
金属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08 日 10,000 2021 年 12 月 03 日 7,870 连带责任担保 3年 否 否
2022 年 04 月 08 日 22,000 2021 年 11 月 26 日 18,565 连带责任担保 3年 否 否
浙江盾安国际
2022 年 04 月 08 日 10,000 - - 连带责任担保 - - -
贸易有限公司
盾安汽车热管
理科技有限公 2022 年 04 月 08 日 1,000 - - 连带责任担保 - - -
司
合计 - 85,000 - 61,310.6 - - - -
3、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
司之控股股东,盾安控股与公司签订 75,000.00 万元等额连带责任互保,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盾安环境对盾安控股的担保余额为 2,954.25 万元,盾安控股对盾安环境的担
保余额为 32,550.00 万元。
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盾安环境为盾安控股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已经清偿
完毕,盾安环境对该等贷款的保证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4、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
5、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
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
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价格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
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
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终止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独立意见
终止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的议案》的内容。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宋顺林、刘金平、李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