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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盾安环境: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2-09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晓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股东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9,649,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112%。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1
股份 359,429,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24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648,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59,648,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4%。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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