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2-09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晓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股东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9,649,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112%。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1
股份 359,429,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24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648,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59,648,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7%;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4%。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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