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04-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盾安环境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
力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的控股子公司格力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协议有效期三年。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邓晓博、谭建明、李刚飞、李建军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张伟、
曹勇、刘炎姿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前山金鸡路 901 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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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按 L0062H244040001 号金融许可证批准的业务经营金融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227,024.15 万元,净资产为 635,825.58
万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192,749.16 万元,净利润为 40,751.26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641,399.46 万元,净资产为 659,967.43
万元;2022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101,953.73 万元,净利润为 23,898.56 万元。
(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经查询,格力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策略及定价依据
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定价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与格力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具体定价原则参见“四、《金
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定价原则”。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格力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一)金融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
乙方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存款业务内容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
款、单位通知存款等,存款日均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2、贷款业务
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15
亿元,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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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业务
甲方应在其提供的授信额度内为乙方提供12个月内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开
立承兑汇票免收保证金。
4、结算服务
甲方按照商业银行通行标准根据乙方指令为乙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本协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定价原则
1、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
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大国有银行”)公
布的同品种最高挂牌利率执行、且不低于甲方其他客户同类存款业务的存款利率。
2、贷款利率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考,
不高于其他金额机构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期、同档最高贷款利率,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贷款优惠条件应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优惠条
件,同时也不低于甲方能够给予与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
条件。
3、贴现利率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最高贴现利率,向乙方提供的贴现优
惠条件应不低于甲方能够给予与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
条件,同时也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优惠条件。
4、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双方按照市场化原
则并参考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报价并公平协商确定,且不高于四大国有银行提供的同类
服务费标准。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通过查验格力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审阅格力财务公司财务报表,对其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评估报告》。公司未发现格力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也不存在违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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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与格力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订了《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并于2022年7月5日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格力财务公司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的金融
服务。公司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
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格力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业务需要,进一
步优化财务管理、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
风险。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
利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所涉关联交易是依据
市场原则而运作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
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
决,符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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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
履行了目前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盾安环境本次拟与格力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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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顾翀翔 樊灿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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