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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机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2013            证券简称:中航机电          公告编号:2018-049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机电”)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32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100,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扣除承销及保荐佣金、审计
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
合计人民币 23,730,000.00 元后,中航机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
金共计人民币 2,076,270,000.00 元。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8)
020014 号),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中航机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076,270,000.00 元已全部汇入公司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及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望京支行”)于近期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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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
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号          金额(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8110701014201420208       207,9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110701014201420208,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 2,079,000,000.00 元。
    (二) 公司及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 国泰君安、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中
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
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中航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威、唐超、马伟、
阳静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望京支
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泰君安、中航证券。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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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中信银行望京支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
泰君安、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望京
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信银行望京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中信银行望京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中航证券出具对账
单或者向国泰君安、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
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望京支行、国泰君安、中航证券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国泰君安、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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