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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机电: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7  

						中航机电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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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240


      受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 年 11 月 21 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已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中航机电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2018 年 12 月 6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
院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2 名,代表股份 1,809,221,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50.135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中航机电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股权托管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452,592,7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779%;反对股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2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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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颜     羽



                                                           贡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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