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3-16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委员人
数的二分之一。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
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
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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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规范保管。
第十三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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