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3-16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
份种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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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
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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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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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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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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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并由专业会计师和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具专业意见。如果按照有
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方式、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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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外,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办公
地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以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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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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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
东人员的名单,说明其是否参加投票,并宣布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总数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参加投票、监票、点
票和计票;如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它董事可以要求主持人及其它关联股东回避。
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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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人人选。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1)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
选出的董事、监事数之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
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
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
本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2。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监
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
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因获选的董事、
监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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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传真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除因特殊情况未
能按时到场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对于未能够按时到场也
未及时通知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的股东,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后,会议登记即终止。届时该股东
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但公司有权拒绝其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
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禁入人员,大会主持人可要求其
退场。
第六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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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统一安排发言时间,在进行大会各议题报告、大会表决
和公证等其他议程时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于股东大会
召开前两日到公司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经主持人点名后按顺序发言,发言顺
序原则上按持股多者在先的原则进行。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
先向工作人员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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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工商形式;
(四)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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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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