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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22)-04-456

    受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
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
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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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022 年 7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
院 A 座 25 层 2521 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4 名,代表股份 2,107,008,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4.236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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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0,224,20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0%;反对 36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83%;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已
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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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黄   娜



                                                     边志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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