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8-23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
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计划财务部。财务负责人为
责任人。
第三条 对存款风险处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
化解风险。
(二)密切关注航空工业财务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
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三)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
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航空工业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
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年报、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条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于航空
工业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
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
利益。航空工业财务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
程序:
(一)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工业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航空工业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
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款余额占航空工业财务吸收的存
款余额比例超过 30%;
(七)航空工业财务的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八)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航空工业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航空工业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
书面文件上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航空工业
财务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
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
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1.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
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组织回收资金;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
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
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
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要加强对
航空工业财务的监督,并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
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
例。
第十二条 针对航空工业财务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公司应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
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