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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2-15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 华信               公告编号:2018-10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治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章程修订对照表
         如下:

序号           原条款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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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 公司按照《党章》的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公司
 2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和纪委
 3                                           书记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
                                             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下设相关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
 4                                           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九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5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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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经理层拟决定和报请董事会
                                        审议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由上级党委进行考察酝酿并提出意见;公司党委对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以外的拟任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并对
                                        公司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由公司提名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和
                                        经理层人选,进行考察酝酿,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发挥党组织在
                                        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七)依照《党章》管理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基层党组织,
                                        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八)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九)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
                                        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7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数的 1/2。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8                                       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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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10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11                                        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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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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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或解聘。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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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
15                                        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
                                          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百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
16                                        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



            鉴于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上述修改和增补新条款后,导致原《公司
       章程》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公司章程》相应章节和条款的序号亦
       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