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书2021-0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新昌县
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961,59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2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523,6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437,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44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1.1 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同意:70,303,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67%;反对:4,657,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13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1.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70,303,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67%;反对:4,652,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066%;弃权: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通过。

     1.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70,302,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53%;反对:4,658,6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1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1.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70,303,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67%;反对:4,657,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13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1.5 发行股票的数量

     同意:70,303,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67%;反对:4,508,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0139%;弃权:14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994%。

     本议案获通过。

     1.6 限售期安排

     同意:70,324,1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8136%;反对:4,487,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9869%;弃权:14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994 %。

     本议案获通过。

     1.7 上市地点

     同意:70,303,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67%;反对:4,508,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0139%;弃权:14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994%。

     本议案获通过。

     1.8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70,350,2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8484%;反对:4,461,8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9521%;弃权:14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994%。

     本议案获通过。

     1.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70,350,2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8484%;反对:4,606,3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1449%;弃权: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通过。

     1.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70,303,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67%;反对:4,513,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0206%;弃权:144,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1928%。

     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改稿)的议案》

     同意:70,302,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53%;反对:4,658,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1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0,302,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53%;反对:4,653,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080%;弃权: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70,302,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53%;反对:4,658,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1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0,302,99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7853%;反对:4,658,6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21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7,109,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373%;反对:4,007,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5918%;弃权:55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7709%。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同意:67,129,2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6655%;反对:3,842,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3620%;弃权:69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9725%。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
均回避了表决,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谢裔青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