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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作出如下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
信息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是全国性大型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较强,同意将续聘其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
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完成公司委托的审
计任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
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
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
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
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
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
和防范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
控制状况。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