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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9-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京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或“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京新药业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0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实施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567,567 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5.8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959,969.41 元(不含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5,040,026.3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5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按《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年产 30 亿粒固体制剂产能提升项目、年产 50 亿粒
固体制剂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建设。 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
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
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根据本次实际募资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拟以募集资金投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入总额               投入总额
        年产 30 亿粒固体制剂产能
 1                                  361,531,700.00      280,000,000.00      275,040,026.39
        提升项目
        年产 50 亿粒固体制剂数字
 2                                  286,386,400.00      220,000,000.00      220,000,000.00
        化车间建设项目
              合计                 647,918,100.00       500,000,000.00      495,040,026.39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116,760,394.10 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为 116,696,651.11 元,其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 2021 年 9 月 2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日止自筹资金预先        拟置换金额
                                     金投入总额
                                                          投入金额
        年产 30 亿粒固体制剂产能
 1                                 275,040,026.39          12,981,470.73     12,981,470.73
        提升项目
        年产 50 亿粒固体制剂数字
 2                                 220,000,000.00         103,715,180.38    103,715,180.38
        化车间建设项目
              合计                 495,040,026.39         116,696,651.11    116,696,651.11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的费用 63,742.99 元(不含税),拟置换金额 63,742.99 元。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116,760,394.10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16,696,651.11 元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63,742.99 元,合计置换 116,760,394.10 元。

    五、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16,696,651.11 元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63,742.99 元,合计置换 116,760,394.10 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16,696,651.11 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63,742.99 元,合计置换 116,760,394.10 元。

    七、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出具了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91 号),认为:京新
药业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京
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91 号),完整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翔坚                     汪颖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