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9月修订)2021-09-1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
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机
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阻碍董事、总裁正常行使
职权,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透露公司技术、经营活动的秘密,
如因监事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
中 2 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另外 1 名监事由股
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证券事务部门协助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1、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1
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是:
    1、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应由
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亦不可以委托其他监事或非监事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2
    第十二条 遇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可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证券事务
部门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事务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


                                    3
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证券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对于会议的事项有
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时,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4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遇有法律、《公司章程》
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修改、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