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
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中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
信息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是全国性大型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较强,同意将续聘其为
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
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完成公司委托的审
计任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
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
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
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金融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
沟通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
和防范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
控制状况。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