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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新药业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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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新昌县
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本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4,489,0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7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7,714,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09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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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86,774,87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6,774,8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5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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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4,409,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4%;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4,409,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4%;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4,409,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4%;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21,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2%;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5,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07,0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弃权 5,98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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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4,409,8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4%;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09,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3%;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弃权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21,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2%;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5,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2,714,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12%;反对 1,769,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3%;弃权 5,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99,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5%;反对 1,769,02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6%;弃权 5,98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原料药基地一期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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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04,421,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2%;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5,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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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陈    霞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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