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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新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0-14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1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吕钢先生主持,
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
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吕钢先生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能能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成员,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吕
钢;委员:洪贇飞、张大亮、雷英、徐攀;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张
大亮;委员:吕钢、金志平、雷英、徐攀;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
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雷英;委员:吕钢、陈美丽、张大亮、徐攀;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成员,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徐
攀;委员:张大亮、王能能;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三、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金志平先生担任公司总裁,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陈美丽女士
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止。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朱志斌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止。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刘胜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陈绍碧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止。
       五、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张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洪贇飞先生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张波女士担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洪贇飞先生、张波女士均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75-86176531
    传真:0575-86096898
    电子邮箱:stock@jingxinpharm.com
    办公地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
       七、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审计部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林芬娟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经理,任期三
年,自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
二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
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
附:个人简历
1、吕钢先生 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
级经济师。曾任浙江新昌京新制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副董事
长、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京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京
新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京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金至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方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佑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健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本人及其控制的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36.44%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王能能先生 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
级经济师。曾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药品销售公司总经
理、原料药销售公司总经理,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杭州京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
有本公司股票3,574,186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3、金志平先生 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
程师。曾任公司研究院院长、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虞京新药业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
司、沈阳火炬北泰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
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陈美丽女士 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董事长,深圳市巨烽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任上海京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376,8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朱志斌先生 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
级工程师。曾任公司原料药事业部总经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
公司副总裁、化学事业部总经理,兼任山东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6、刘胜先生 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
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供应科科长,公司采购部经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现任本公司副总裁、采购总监,无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未持有本公
司的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7、陈绍碧先生 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曾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药品制造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副总经
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药品制造公司总经理,兼任浙江京新医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张明先生 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注册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天士力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无在其他单
位任职或兼职情况。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9、洪贇飞先生 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曾任公司研究院项目管理部经理、选题部经理、战略发展部副经理、运营总
监,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战略发展总监、化学事业部副总经理,兼
任浙江京健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睿泰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Vascular Graft Solutions LTD 董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张波女士 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
任公司办副主任,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林芬娟女士 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高级审计师,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注册风险管理确认师。曾
任公司主办会计,现任本公司审计部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兼杭州京晟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杭州京健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