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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捷资源: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9-017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 1 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下简称“公
司”)因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事项,公司将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作为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
支付给原告转让款人民币 191,494,444.44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7,181,041.66 元(以
欠款 191,494,444.4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算
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计 150 天,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决三被
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
告承担。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案号为(2019)浙 10 民初 139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文华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巨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浙江优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签订编号为:ZOJE-2017-01 的《附生效条件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1
“《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转让人,将其在《方正东亚天
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FBTC-2016-13-152-01)项
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债务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整),债务人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价款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整)以及利息人民币 28,494,444.44 元(大写:
贰仟捌佰肆拾玖万肆仟肆佰肆拾肆元肆角肆分),债务人应当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将全部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办
妥相关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协议》已经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2017 年 12 月 20 日分别经原告董
事会通过及债务人股东决定生效。
    2017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和债务人分别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签署了编号为
ZOJE-20171026-3、ZOJE-20171026-4 的《保证合同》。2018 年 11 月 30 日,原告
和债务人与被告三签署了编号为 ZOJE-20181129 的《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
同》均担保债务人在《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228,494,444.44 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担保范
围为担保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
及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
费等);主合同是指原告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2018 年 6 月 29 日,债务人出具《关于信托收益权转让款支付的承诺函》,
承诺: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700 万元、2018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
币 1,000 万元、2018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7,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余款,并愿
意承担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
    但截至目前,债务人仅支付了人人民币 3,700 万元,仍有转让款人民币 191,
494,444.44 元未付清。
    原告认为,本案《转让协议》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债务人未依约支
付受益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三被告应承担付清转让款和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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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责任。
    但截至至今,债务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加快对应收账款的催收进度和力
度,故公司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转让款人民币 191,494,444.44 元及违约金
人民币 7,181,041.66 元(以欠款 191,494,444.4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算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计 150 天,应计至实际付清
之日);
    2.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费
通知书》,同日,公司依照《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
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了诉讼费人民币 1,045,177.00 元。目前,本案尚未进
入案件审理等程序。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公司无法预计和确认最终
金额,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后续,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2019)浙 10 民初
139 号

                                                                            3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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