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2)第1457号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高金榜、王成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 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022年11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玉环市恒 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 技有限公司签署<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临时 1 提案,并于2022年11月5日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 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 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了上述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15:00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 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本部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黎曙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2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129,886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5.0256%。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00,11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785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59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833%; 反对3,93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2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7.1256%;反对3,9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8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13%;反对 4,04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3 2.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5.0886%;反对4,0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8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13%;反对 4,04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5.0886%;反对4,0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8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13%;反对 4,04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5.0886%;反对4,0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59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833%;反对 3,93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4 2.2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7.1256%;反对3,9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8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13%;反对 4,04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5.0886%;反对4,0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84,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213%;反对 4,045,3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2.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25.0886%;反对4,0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分布式屋顶光伏 电站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44,178,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1849%;反对3,74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30.6440%;反对3,7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9.3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股东玉环市恒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 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