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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 匹 狼: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2019-12-05  

						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公告编号: 2019-044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伟、周少雄、周少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七匹狼”)于 2019 年 12 月 04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
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周少雄、周少明。其中,周少雄先生为公司
董事长,周少明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周永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03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氏家族成员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

生、周少明先生书面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考虑到公司基本面及对
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计划于通知发出之
日起一周内,通过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鑫泓”)进行大宗交易的方式,择机买入占公司总股本 1.64%的七匹狼股票。除此以外,自
本次增持实施完毕之日起 12 个月内,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没有继续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9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5%以上股东大宗交
易暨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
明先生已于 2019 年 12 月 04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高鑫泓所持公司股票 12,426,000

股,增持均价为 5.32 元/股,增持数量占总公司股本的 1.64%。其中,周永伟先生增持
4,69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周少雄先生增持 3,86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周少明先生增持 3,86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
    上述增持前,周永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67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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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少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6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周少明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4,66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
生通过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9,136,7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9%。其中,周永伟先生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37.82%股权,周少雄先生持有福
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31.09%股权,周少明先生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31.09%股权。

三人合计持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上述增持后,周永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37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
周少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52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周少明先生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8,52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
生 100%控股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59,136,7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9%。
    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增持人遵守承诺,未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四、增持计划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相关投资者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每 12 个月内增

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并通过 100%控股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股份 259,136,7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9%,持股比例超过 30%。

    2019 年 12 月 04 日,增持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2,42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1.64%,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五、律师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周永伟、周少雄及周少明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
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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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七匹狼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
   3、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不减持七匹狼股份。
   七、备查文件

   1、周永伟先生、周少雄先生、周少明先生关于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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