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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 匹 狼: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4-27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801 号中航紫金广场 A 栋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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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1)厦锦律书字第024号



致: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七匹狼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及其相关人员
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4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9、《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
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0年4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的 股 东 共 8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323,787,853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755,670,000股的42.8478%。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6,413,8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8,638,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9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904,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930%;反对 6,081,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18%;弃权 2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9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898%;反对 6,29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68%;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9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898%;反对 6,285,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35%;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3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716%;反对 6,345,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7%;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1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656%;反对 6,387,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275,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2053%;反对 5,92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12,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074%;反对 5,926,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6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46,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752%;反对 6,355,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8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077%;反对 6,355,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1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1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656%;反对 6,387,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51,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963%;反对 6,387,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3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3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716%;反对 6,345,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7%;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46,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752%;反对 6,344,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3%;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8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077%;反对 6,344,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1525%;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814,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656%;反对 6,387,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51,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963%;反对 6,387,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3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9-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0 -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刘    璇


                              经办律师:朱智真


                              经办律师:余    韵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