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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 匹 狼:七匹狼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8-19)2021-08-2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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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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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

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

所有人员应当及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定,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密。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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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施加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备案工作,按照

公司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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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

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福建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福建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

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福建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福建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

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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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与业

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

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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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财务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向外部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

并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

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

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9日


                                         7 / 8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职   关系类   亲属关系人   亲属关系人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登记   登记   股东代   联系   通讯   所属单位

号     名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务    型        姓名        证件号       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息阶段      时间   人      码      电话   地址    类别




注:
1、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2、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4.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
必填的;
5.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

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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