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3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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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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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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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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