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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安基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3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
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达
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
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战略
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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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
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证券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证券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
略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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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3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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