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企业经营
管理行为,防范与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安基因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
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包括实施监督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
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财务会计账目,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财务状
况,对被审计对象的重大经济活动做出绩效评价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质量
监控与监督体系,了解并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人
员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及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
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办理内部审计事务,应当遵循职
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并不得妨碍、阻
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按审计要求予以协助
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各项计划、报表、合同等与经营
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编制科研、生产、销售、财务、
人力资源等计划及执行结果时,应当抄送审计监察部。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公司重大的关于生产与经营决策会议,公司以及
控股子公司关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的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
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审计监察部参加。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查验公司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各项实物资产,
检查公司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库资料,有权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调查,询
问有关当事人并进行取证。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
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分为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主要是针对公
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范围
包括重要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营销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审计,承担重要职责的岗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
1、对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担保、信贷及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5、对公司向外发布的财务会计数据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行
为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8、配合国家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工作;
9、对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本公司提供验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财税
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10、办理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常规审计工作程序:
1、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计划经董事长
批准后实施;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时间、
审计方式以及审计小组成员,编制内部审计程序表;
3、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审计目的、审
计方式、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审计开始时间以及需要被审计单位准备提供的资料等
内容;
4、正式进场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小组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计人
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调查工作,审计过程中应按要求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被审
计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审计终结后,应制作书面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6、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工作程序:
专项内部审计项目立项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专项审计计划报
审计委员会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的实施程序比照常规审计程序进行。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
出显著成绩,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部门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向
公司提出给予表彰与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企图逃避内部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审
计监察部有权建议公司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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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