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3-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现在由我代表公司的六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作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在 2022 年度工作中,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诚信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
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发挥了
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独立董事吕德勇因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不再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独立
董事陈凌因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独立董事苏文荣因第七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完成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因此,独立董事吕德勇、陈
凌、苏文荣 2022 年任职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独立董事
朱征夫、范建兵及计云海 2022 年任职期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将 2022 年度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2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及投票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6 次股东大会。吕德勇、陈凌、苏
文荣、朱征夫、范建兵及计云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均按规定出席,未出现缺席情形。
(一)出席会议次数:
1、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次数 次数 加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吕德勇 3 2 1 0 0 否
陈凌 3 2 1 0 0 否
苏文荣 3 2 1 0 0 否
计云海 6 1 5 0 0 否
朱征夫 6 1 5 0 0 否
范建兵 6 1 5 0 0 否
2、报告期内,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2022 年度,陈凌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吕德勇和苏文荣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计云
海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范建兵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独立董事朱征夫未列席公司召开的
所有股东大会。
(二)投票情况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诚信和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能够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法
人治理结构,认真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和定期报告,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
的准备工作。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独立意见。同时我
们还能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公司新会计准则实施、财务管理核算、风险控制、
公司战略等方面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站在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本着客观、审慎的
原则,我们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提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
形。
二、2022 年的任职期限内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独立董
事吕德勇、陈凌、苏文荣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
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差额补足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易达”)拟与银行开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公
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控”)拟为安易达
提供差额补足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差额补足期限为自委托担保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安易
达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其全资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
控”)之全资子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拟与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1,500.00 万元,流动性支持为自流动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帮助安鑫达拓宽融资渠道,提高
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其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
控”)之全资子公司达安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租赁”)拟
与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融资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流动性支持期限为自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生效之日起
至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
帮助达安租赁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预案》。报告期内,公司控股
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拟与银行开
展融资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广州市融资
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为此笔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委托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义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公司关联方市融资担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易达融
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安易达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6)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
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小贷”)拟与广东省粤普
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普再贷”)开展融资业务,借款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该笔流动性支持期限为自流动性支持函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于帮助安易达拓宽融资渠道,
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
该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
计准则,按照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保证了公司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
查,现就公司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6、独立董事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
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
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权 益,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本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
7、独立董事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增加并更新公司经营范围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业务发展
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经营范
围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且修改《公司章程》,并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
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 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影
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
9、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变更后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在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上,独立董事吕德勇、陈凌、苏文荣发表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提名韦典含女士、薛哲强先生、龙潜先生、黄珞女士、周新
宇先生、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董事会提名吕德
勇先生、陈凌先生、苏文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三)2022 年 5 月 24 日,独立董事吕德勇、陈凌、苏文荣发表了关于股东
方提出《关于增加达安基因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股东方提出《关于增加达安基因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
提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独立董事陈凌意见:
1、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名达安基因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函》及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提名达安基因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函》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晚间 23:07 及 23:31
发电子邮件给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联系人。该临时提案在期限即将
到期前三十分钟内提出,且在非上班期间提出,没有事先书面告知,也没有以书
面形式正式送达。本人当时已睡下,第二天才得知。令人不解的是,大股东在之
前着眼于增加其非独立董事人数的提名,但从未对现在的三名独立董事提名提出
过反对意见。本人认为存在如下问题:是否送达时效已过期,是否对其他股东行
使同样权利显失公平,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该条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应该理解为,是仅仅授予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体
现,“以上”如果无限扩大至全部股东,包括大股东,这显然不利于独立董事维
护中小股东权益并发表独立意见,这对中小股东显失公平。另外,银保监会《中
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
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该规定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对
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益的保护有了明确规定。对此,大股东是否存在无视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我存有疑问。
3、本案已按既往运行优秀的达安董事会结构及各方代表人数提名董事会成
员九名,三名非独立董事已属大股东提名并且董事长也将由管理层方转到大股东
方,如果另行提名独立董事提案获得通过,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落选,新一届
董事会成员中,大股东以持有 31.63 的股权而提名董事人数将占三分之二,此外,
大股东另行提名的其中一名医疗诊断背景的独立董事从事的业务与达安基因有
较高程度的重叠,很有可能与达安基因存在同业竟争等利害关系,这样的董事会
结构,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权益是否会造成损害,我存有疑问。
综上,本人对关于增加达安基因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发
表保留意见。
独立董事吕德勇意见: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该条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本人认为应该理解为,是仅仅授予中小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体现,“以上”如果无限扩大至全部股东,包括已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大股东,显然不利于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中小
股东也显失公平。因此,已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大股东在经董事会已经提名
独立董事议案之外,再另行临时增加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做法是否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本人存有疑问。另外,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
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中
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权益上的保护,可借鉴。
2、本案已提名董事会成员九名,三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属大股东提名,
如果另行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全部通过,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中,大股东提名
比例将占三分之二,这样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益,对
全体股东尤其是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会造成损害,本人存有疑虑和担心。
对于临时提案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否需要立法解释,具体意见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汇报。基于以上原因,本人对该临时提案,发表保留意见。
独立董事苏文荣意见:
本案董事会成员九名,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已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
名,现又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名,如此行为,是否损害了中小股东权益,本人
存有疑问。
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
保 监发〔2021〕14 号)第三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参照该规定,
临时提案已造成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因此,针对本案,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否需要立法解释,本人已将具体情
况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该临时提案,也持有保留意见。
(四)2022 年 6 月 6 日,独立董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关于总
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周新宇先生辞去公司总
经理职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周新宇先生因个人及身体健康的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
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周新宇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辞职后,周新宇先生将不在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将
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总经理选聘工作。
(五)在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上,独立董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对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公司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斌先生、黄珞女士和蒋析文先生的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提名张斌先生、黄珞女士和蒋析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六)在 2022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上,独立董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事项,在查阅公司提
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选举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根据提供的薛哲强先生和韦典含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
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任职资格的规定。
3、同意选举薛哲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选举韦典含女士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七)在 2022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上,独立董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根据提供的高管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
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黄珞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张斌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会聘任张为结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同意董事会聘任汪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蒋析文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
(八)在 2022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独立董
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其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
控”)之全资子公司达安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租赁”)
拟与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收益权产品挂牌转让业务,融资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流动性支持期限为自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生效之日
起至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
于帮助达安租赁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易达小贷”)拟与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普再
贷”)开展融资业务,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
达安金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控”)拟为此次融资业务提供流
动性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该笔流动性支持期限为自流动性支
持函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1 年止。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在
于帮助安易达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经营资金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2、独立董事关于修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
查,现就公司关于修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
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九)在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上,
独立董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就关于修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
查,现就公司关于修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修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
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对本次关联
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
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十)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
独立董事计云海、朱征夫、范建兵发表了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对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对建设科研生产综合
大楼追加投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追加投资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有助于满足企业发展与公司产品的
市场需求,进一步有效提升公司科研能力、提高产品的生产效能和加快推进公司
医疗领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适应公司战略实施和稳健发展的需要。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对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追加投资。
2、独立董事关于追加与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合作项目投资金额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追加与广州开发区投
资促进局合作项目投资金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追加对外投资事项有助于满足企业发展与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
求,能有效提升产品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生产效能和加快公司推进 IVD 领域高
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该扩产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实现技术创新与规模发
展并举的目标,为公司的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
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生产设施保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追加与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合作项目投资
金额事项。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我们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主动了解公司的经
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
和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
行使职权,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有力地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
道。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调查。
2022 年内,我们认真督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沟通,主动调查、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工作,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平等、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监督、调查。
2022 年内,我们保持与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同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进
行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
项目等相关事项,并调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关注公
司日常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定期
报告、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
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任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吕德勇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苏文荣作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中,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督促审计工
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
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同时,对审计机构的年报审计工
作进行评价,建议续聘,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计云海作为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朱征夫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定期听取公司
内审部门工作汇报,并对公司内部审计程序及内控规范提出了建议,进一步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程序运作的规范性。
陈凌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苏文荣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提名新一届董监事,与公司股东提前进行了事前、事
中、事后多次沟通协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朱征夫作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范建兵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公司聘任新一届管理层人员,与公司股东提前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多次沟
通协商,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苏文荣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吕德勇作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范建兵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召集人,计云海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着有利于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
业绩等工作原则,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
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具科学性。
陈凌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范建兵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委员,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深入探讨
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战略部署,使企业的发展战略更具前瞻性。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自觉积
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
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
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
想意识。同时,根据我们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就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企
业财务会计工作建设等方面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在新的一
年里,我们将更加尽职尽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继续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
况,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保证公司董事会及
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
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促进公司持续
稳健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
计 云 海 朱 征 夫 范 建 兵
吕 德 勇 陈 凌 苏 文 荣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