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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轮智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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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宇烈律师、李贤永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统一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

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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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3:00 在广东省揭东经

济开发区 5 号路中段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吴潮忠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

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

742,170,7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738,418,087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3,752,705股。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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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

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同意 742,081,83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以下

同)的 99.99%;反对 88,95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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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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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韩宇烈:



  律所负责人:刘涛                               李贤永:



       中国          广州                          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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