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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8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
数量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调整事项的
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
励对象授予90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洪峰、王雪峰、赵述强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