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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9月25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9
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1,403,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473%。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235,560,5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9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5,843,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3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7,917,62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4911%。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叶江先生、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
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2,911,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698%;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1%;弃权 6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07,228 股同意,9,600 股反对,600,8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61%。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叶江先生、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
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2,908,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657%;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1%;弃权 6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2%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7,304,228 股同意,12,600 股反对,600,80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何广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